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58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志华。

委托代理人汪碧波、朱沛松,均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振兴东三横路**铺位。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

委托代理人张小霞,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系被执行人员工。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19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7557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5575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575575元为限)、诉讼费13512.1元和相应的延迟履行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协商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75575元,截止至2019年6月21日的违约金562912.35元、延迟履行金3195.80元,案件诉讼费13512.1元,合计人民币1155195.25元;上述款项1155195.25元,由被执行人分两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第一笔款项575575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全额支付,第二笔款项579620.25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全额支付,两笔款项均打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按上述条款支付完全部款项,则本案债权债务全部了结,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以追索被执行人未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1971执15847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庆生

审判员  李正文

审判员  杨娜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单柱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