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5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兴路世纪春城(8号地块)1栋228—2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7554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士公司不需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307.60元;2.华士公司不需向***支付2018年6月1日至6月28日的工资5843.2元。3.华士公司不需向***支付律师费4841.48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华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6月工资3220.11元。二、华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283.03元。三、华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445元。四、驳回华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华士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华士公司负担。受理费华士公司已预交。
华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华士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283.03元;3.***需完成工作交接并处理好借款与报销事宜再行结算2018年6月份工资3220.11元;4.华士公司不需向***支付律师费444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士公司上诉主张,公司多次找***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予配合,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华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入职之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即便***不同意签劳动合同,华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由上,原审判令华士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华士公司上诉称***还有借款未还清,另有报销事宜。应在此处理完毕后再结算2018年6月的工资。本院认为,华士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另一法律关系,可另循途径解决,其不能由此抗辩不予支付员工工资。另外,原审关于律师费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