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民初10910号
原告: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镇南路140号珠宝城内(办公楼)(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7554A。
法定代表人:邱荣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展,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雄,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支付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元,由原告广东华士特威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