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鸿升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724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梅,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7号三楼自编308房。
法定代表人:梁健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诉被告广东鸿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鹤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