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886号
原告: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村绿榕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53307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石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社区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LMJTH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6元,减半收取计5388元,由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伍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