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泽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8832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雄志、邓靖,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泽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西南路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728391。
法定代表人:王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烈鑫,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丽燕,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茵琦、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陈泽佳,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育良,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茵琦、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村绿榕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533074X。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雄志、邓靖,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麟超,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泽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邱丽燕、王俊、陈泽佳、黄育良、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黄麟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以被告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邹国雄
审判员  吴斯恒
审判员  杨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晶莹
占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