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02民初11092号
原告:惠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838628965,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水口镇东江工业区A区0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519629735,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乌石村田寮村小组240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