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9816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捷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8层C39号。
经营者:田景福,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乌石村田寮村小组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519629735。
法定代表人:陈潮平。
被申请人:陈小华,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捷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捷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华1200826.5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捷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华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0826.59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