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84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男,与申请人为兄弟关系。
被申请人:***,男,199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黄江镇供销大楼A座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146211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以2500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肇庆高新区建设路华侨新城15栋303房的不动产权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以250000元为限;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肇庆高新区建设路华侨新城15栋303房的不动产权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梁灼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