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972执5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供销大楼A座809室,组织机构代码:731462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尔毛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杨新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499525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尔毛织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916.67元(暂计至2016年6月11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1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土地使用权及地××建筑物、××东莞市××碧水××别墅××型××(××)××房产、××东莞市××黄牛埔村××为××号的房产;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尔毛织制衣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内存放了90台德国斯托尔牌电脑针织横机、4台格力牌空调、2台空压机及办公设备一批。
本院另案执行时于2016年4月7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五栋地上建筑物,该财产的评估价为2483460元,后将该财产委托东莞市金鹰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于2016年12月19日以1589990.4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缴纳保证金参与竞拍而导致该财产流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涉案债权人,但在限期内无人接受该财产抵债,也无人提出变卖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东莞市××碧水××别墅××型××(××)的房产,该房产抵押给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该财产的评估价为9268160元。本院将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30日以11038160元拍卖成交。本院将上述款项于2017年5月3日制作了《执行款分配方案》,在清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10134489.41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配到案款9299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东莞市××黄牛埔村××为××号的房产,但案外人***以该房产已转让给其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暂不宜对该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尔毛织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本院轮候查封了存放于该公司内的90台德国斯托尔牌电脑针织横机,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尔毛织制衣有限公司4台格力牌空调、2台空压机及办公设备一批,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卓尔毛织制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90台德国斯托尔牌电脑针织横机,其中66台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判决,应依法返还给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另外24台已抵押给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该拍卖以1062990元成交,因该款项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无法分配到任何案款。本院查封的4台格力牌空调、2台空压机及办公设备一批,因被执行人***保管不善已部分丢失,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予以赔偿、处置,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将款项34337元缴纳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86元后,清偿了(2016)粤1972执9978号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朗明利达洗涤用品经营部受理费2551元,将剩余款项31500元已支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本案共计执行到位9299元,余款未能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查控、处置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