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1089号
申请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供销大楼A座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1462110K。
法定代表人:钟柱彪。
委托代理人:刘伟祺,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371862789XR。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
申请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9550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经查实,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4497.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莞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5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谭国洪
审判员 李佩玲
审判员 胡植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