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0773号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与被告中铁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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