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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建筑工程部与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31民初888号 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邢某。 被告: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与被告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13元,减半收取后计7806.5元,由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