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31民初888号
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邢某。
被告: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与被告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13元,减半收取后计7806.5元,由原告西安某建筑工程部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