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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盛隆管道保温制造有限公司;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6024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18元,由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