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6024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18元,由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