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1民初607号
原告:任某某,男。
被告:方某某,男。
被告: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
被告:石某,男。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计2674元,由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