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任某某、方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1民初607号 原告:任某某,男。 被告:方某某,男。 被告: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 被告:石某,男。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庆阳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计2674元,由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