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3023执53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藏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志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3023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