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5民初7996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某,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系甘肃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甘肃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