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3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殷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平,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付家寨原青海第一化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沙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南县红湾寺镇迎宾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沙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甘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沙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涉案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等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3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军年
审判员 陈兴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