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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闫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921执2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闫某某。
本院依据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闫某某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XXXX账户存款44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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