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757号
原告:**关源盛劳务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关市镜铁西路南侧地区物资局西围墙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3CF3325。
经营者:**,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被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7162494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关源盛劳务服务部与被告*****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关源盛劳务服务部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源盛劳务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源盛劳务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关源盛劳务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