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1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0000元、利息35333元。案件受理费9498元,由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05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再本院涉案较多,经本院向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有位于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高国用(2015)第026号和高国用(2015)第027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公字第1075号和公字第1076号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财产均设置有抵押权,并已被多次查封。
4.2019年12月2日,因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12月2日,因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6.2019年11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65333元、执行费805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