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嘉峪关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嘉峪关澳普利发铭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4343号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光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海峰,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澳普利发铭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文冠,该公司经理。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与被告**关澳普利发铭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海鑫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鑫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计936.5元,由*****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