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瓜州县水务局等甘肃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2民初100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永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1110265765。    
被告:瓜州县水务局,地址:瓜州县渊泉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1,局长。    
被告:甘肃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25346325C,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7号宏泰家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2,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自由职业,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住酒泉市。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住肃州。
原告**与被告瓜州县水务局、甘肃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艳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