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欣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欣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尚忠,兰州西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欣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平凉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魏海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欣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5556.8元,其中(误工费59136元,护理费26026元,伙食补助760元,营养补助7960元,后续治疗费2800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277977.8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300元,复印费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七里河区××项目部一号楼干活下班时,从二层楼面洞口踩空掉入一楼地面,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救治,经诊断,1、盆骨骨折2、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3、胸椎楔形变(T11.12)4、腰椎楔形变(L1)5、右侧股骨颈骨折(头下型)6、腰椎峡部不连7、下肢静脉血栓形成8、下肢动脉粥样硬化9、右眼周皮裂伤。经手术治疗出院在家休养,原告的伤残程度甘肃省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外伤致右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椎体骨折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髋关节活动受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骨盆骨折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后续的治疗费用28000元,误工期评定为365天,护理费评定为15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18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他的赔偿被告起先说等他们开会研究给答复,此后电话也不接,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定,涉案项目系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给承包人甘肃新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双方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被告甘肃欣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实质劳务关系,故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