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和甘肃省民航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嘉福东方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终3044号
上诉人***,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上诉人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嘉福东方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甘肃嘉福东方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