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4606号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机场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