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建宁家园A区4**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甘11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17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