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晶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财保78号 申请人: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56298463L,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殪公路西侧凯华化工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09823295XK,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广场丽苑商铺5-12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2403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615492023621122000006)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2403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722元,由申请人陇西天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