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102民初3319号
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西西部汽车城B8号楼西侧四楼。
法定代表人:**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26日,甘肃省渭源县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5日,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玲,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轩,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玲、唐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和《企业资质代办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报酬32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以上合计37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0日,***作为***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其名义与被告***签订《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房建二级资质的相关事宜,共计报酬42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报酬325000元。2020年5月28日,***与被告签订《企业资质代办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完成企业资质代办事宜,否则,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返还已收取的报酬,双方签订的协议作废。协议履行至今,被告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遂提起诉讼。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从合同相对性来说,***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协议上签章。2、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应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甲方***的所在地在渭源县,因此,该案应由渭源县人民法院管辖。3、不论原协议,还是补充协议,原告均有提供申报材料的义务,但原告提交的材料欠缺,导致申报事项存在障碍,原告违约在先。4、2020年6月23日,国务院及城乡建设部下达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由于二项办理方式的变化,致使纸质材料的申报方式产生障碍,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由于政府申报方式的变化,客观上造成答辩人未被答辩人资质申报的延迟,按客观情势之变化,不能归责于答辩人。5、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求,被答辩人无依据。被答辩人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拥有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故此,被答辩人该项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被答辩人***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该案在管辖上也存在问题,答辩人因客观情形的变化,导致履行延迟,并且由于被答辩人违约在先,其无权提起合同赔偿,请求法庭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各1份,证明***诉讼主体适格及其系***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的事实;3、《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和《企业资质代办补充协议》,证明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届满,被告未完成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32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的事实;4、甘肃银行转账凭证2张,证明原告***作为***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向被告转账325000元的事实;5、律师函1份,证明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的事实。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身份信息,而不能证明其主体是否适格。对证据2,原告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存在问题,公司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等于原告给原告自己提供证明,该证据存疑。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在关联性上,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同关系,不能证明与***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法律关系,也不能证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提供资料的义务,因此不能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被告转账的事实,只能证明**绢给被告转账的事实,恰恰证明***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给被告已送达。
被告***没有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2中的任职证明的关联性提出异议,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证据2中的任职证明,无其他证据印证,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无证据证明原告已送达给被告,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0日,***(甲方)与乙方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就乙方企业***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房建二级资质申办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一、乙方委托并授权甲方全权负责本公司企业资质申办事宜,甲方保证申办手续的合法性,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二、办理以上资质须具备条件:1、公司营业执照齐全(由乙方提供)、企业信息锁(乙方提供);2、公司房产证明、机械设备及购买发票、公司章程及须具备的各种规章制度(乙方提供);三、培训人员明细:办理明细1、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人(由乙方提供人员证件及资料)2、中级工程师人()、3、中级技术工人人()4、人()四、双方的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房建二级资质所需各种手续,负责协调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事宜;2、甲方负责资质申办材料整理、申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过程中若有需要到乙方经营场所考察的,乙方也应负责协调并办理相关手续;3、乙方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有效,确保乙方企业房建二级的申办成功。4、甲方必须在2020年7月31日之前办理完成全部相关手续,并确保乙方在此之前取得相关资质证件。(二)乙方责任:1、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甲方资质申办所需费用;2、在企业资质申办过程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工作(如:企业自身资料、业绩资料的提供、建筑器械发票、质检、计量、检测等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3、如乙方自行提供的人才作为技术负责人的情况下,该人才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职称原件、毕业证原件、评审表、批文;在现场核查时须人才亲自到场配合资质现场审核,保证资质顺利通关(由乙方自行安排)。五、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为¥425000元整(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1、2019年12月21日前乙方支付甲方资料费用¥175000元(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2、第二次付款2020年1月10日前,乙方付款费用¥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3、第三次付款,甲方为乙方资料做合适,并上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时,乙方付款费用¥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4、第四次付款,公示出来后,乙方取得相关证件,付清余款费用¥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时约定了办理时间及乙方到2020年12月之前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件,甲方要赔偿违约金伍万元整,并且本金原数返回。及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协议签订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9日从其个人账户向***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壹拾伍万元整。2020年5月28日,甲方:法定代表人***与乙方: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资质代办补充协议》,对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中的第一、二项,除甲乙双方的身份互换外,内容未作变更,取消了第三项内容,对第四项中,甲方责任(《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中的乙方)中的1、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原协议甲方)资质申办所需费用;增加如未按时支付,每超出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每天两千元违约金。2、在企业资质申办过程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工作。取消(如:企业自身资料、业绩资料的提供、建筑器械发票、质检、计量、检测等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取消了3,变更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有效,确保甲方企业房建二级的申办成功。乙方责任(《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中的甲方)中的1、2项内容没有变更,第三项变更为3、乙方必须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办理完成全部相关手续,并确保甲方在此之前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如若在此之前未完成资质申报事宜,乙方因(应为应)在十天之内将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如数有退回,如未按时退回,超出一天每天按两千元违约金支付。第4变更为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企业原本资质吊销或者影响甲方企业正常招标及后期的资质申办,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所有已支付款项,并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对第五、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为¥425000元整(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1、变更为2019年12月2日甲方已支付乙方资料费用¥175000元(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2、变更为第二次付款于2020年1月9日,甲方向乙方已支付费用¥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3、变更为第三次付款,公示期满后,甲方取得相关证件,付清余款费用¥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时约定了办理时间及乙方到2020年7月1日之前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件,甲方要赔偿违约金伍万元整,并且本金原数返回。甲乙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及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协议签订后,双方产生纠纷,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和《企业资质代办补充协议》、甘肃银行转账凭证2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举证,***系***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系**龙,而在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为法定代表人,且在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无***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支付的款项系由***个人支付,故***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对双方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在2020年5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时已作废,故不存在解除《企业资质代办协议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代办补充协议》,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报酬32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以上合计375000元。因合同不存在解除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除管辖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外,其余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5元,系原告***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全额予以退还***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4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利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