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3民初135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依法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