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3民初135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建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依法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