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3民初3875号
原告: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康才,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公司)与被告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强,被告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2016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腾退承租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商铺:地上一层面积1378.07平方米、地下一层面积1755.37平方米的房屋;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租3762613.8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4.依法判令被告按照1368223.2元/年承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4134.21元/年承担自2018年8月1日起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期间的物业费;5.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316914.83元(暂按欠费金额的35%计算),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房屋租金期间的滞纳金;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将原诉讼请求第四项其中,要求被告承担自2018年8月1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起期间的物业费其表示另案主张,本案中不再主张;对该项中:依法判令被告按照1368223.2元/年承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仍予以主张;第五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按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从应付租金时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商铺:地上一层与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333.44平方米,租期从2016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年租金1368223.2元,租金采取每半年预付方式支付,并约定被告逾期缴纳租金超过1个月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逾期缴纳租金的按欠款金额每日1%承担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期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现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其诉讼法院。
泽疆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9日,原告泓建公司与被告泽疆公司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泓建公司将其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商铺:地上一层面积1378.07平方米,月租金每平方米70元,年租金1157578.8元;地下一层面积1755.37平方米,月租金每平方米10元,年租金210644.4元;以上年租金共计1368223.2元。租赁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10年)装修期为4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收租金);租金采取每半年预付方式支付;首次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2016年1月15日)之前必须支付,以后至租赁期限前一个半月按半年租金预付;半年租金价格为684111.6元;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用、仓储,泽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对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费等由泽疆公司承担;合同对解除条件又约定:泽疆公司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未经泓建公司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等情形,泓建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泓建公司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一个月以上,违反合同预定,不承担合同维修责任,使泽疆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泽疆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责任:泽疆公司必须按时交纳应交的租费,逾期交付租金的,泓建公司可自即日起停止该房屋的供水、供电,并要求泽疆公司退还承租房屋,另按欠款金额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付清为止;同时合同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泓建公司于当日向泽疆公司交付了租赁房屋。泽疆公司除于2016年4月30日交纳(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首期租赁费684111.6元外,对之后的租赁费用一直拖欠未付。2018年9月7日,泓建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泽疆公司发出《关于催缴金建嘉园商铺租赁的催缴函》,要求泽疆公司必须与2018年9月20日前交清所欠全部费用。但泽疆公司仍未交纳欠付租金,泓建公司遂诉讼法院。
另查,本案审理中,泓建公司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表》显示:工程地点为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工程名称为甘肃一建郑家庄小区12号楼,建设单位名称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出具《关于金建嘉园小区12号楼一二层商铺产权情况的函》,称:案涉租赁房屋所有权人系其公司,该房屋产权正在办理中;并证实泓建公司系其公司全资子公司,该房屋由其公司授权泓建公司进行租赁管理。
以上事实,庭审中查证属实。并有《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催缴金建嘉园商铺租赁的催缴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表》、《收据》、《增值税发票》、特款专递单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泓建公司与泽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泓建公司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泽疆公司,泽疆公司本应于每个租赁周期前1个半月预付下一个租期的租金,但其公司除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外,对剩余到期租金是否按约定交清,泽疆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应认定泽疆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达到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本院对泓建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腾退案涉房屋的诉请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泽疆公司除支付拖欠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租金3762613.80元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泽疆公司必须按时交纳应交的租费,逾期交付租金的,泓建公司可自即日起停止该房屋的供水、供电,并要求泽疆公司退还承租房屋,另按欠款金额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从上述约定来看,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实质上属于违约金,泓建公司主张泽疆公司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房屋租金之日止,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腾退其承租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商铺:地上一层面积1378.07平方米、地下一层面积1755.37平方米的房屋;
三、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金(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租金3762613.80元;
四、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向甘肃泓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按照1368223.2元/年承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按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从应付租金时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2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928元,由兰州泽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丽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