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某与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22民初3548号 原告:景某,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兰裕英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某与被告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9年10月30日以其与被告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