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434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3号楼382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