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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4506号 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13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