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4506号
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13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