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民初1275号
原告: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棉麻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临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审理。案件受理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主管异议申请书》,认为双方合同16.1.6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故主张该案不属于法院主管。经查,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有此约定,被告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史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