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涛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特7号 申请人:**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沧州市临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棉麻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环保科技(沧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