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2民初2499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雁门乡过街楼村雁门关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06446503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739807478A。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信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