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7724号
原告: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某(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保全费570元,由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