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晟达实业有限公司

联充新能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四川新晟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7724号 原告: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某(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保全费570元,由某某某(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