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法定代表人:周龙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畅,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向山巷**。
法定代表人:陈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俸波,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欣领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漆光碧
审 判 员 蔡莹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茂华
书 记 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