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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甲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425民初1051号 原告:钱某某甲,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骄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骄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告:四川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乙,女。 原告钱某某甲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钱某某甲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某某甲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