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81民初195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1号2栋3单元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76728802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