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124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4210667573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9297000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12600.00元和利息(以9112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