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662号之一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世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婷,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易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5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2590元,由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