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4824号之一
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发展区园区6号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兴芸,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85号1幢2层335号。
法定代表人:易涛。
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嘉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0元,由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