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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华兴监理咨询中心与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812民初376号 原告:济宁华兴监理咨询中心,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9529X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区新驿镇工业园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7983316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济宁华兴监理咨询中心与被告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济宁华兴监理咨询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以下费用:高档婴幼儿卫生用品生产项目工程所欠监理费38440元,室外附属工程所欠监理费30000元,共计68440元;二、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委托,对被告的高档婴幼儿卫生用品生产项目工程和室外附属工程进行工程监理,双方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和2016年3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就上述两处工程的监理事宜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监理费用。截止起诉之日,两处工程被告共欠原告监理费6844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被告委托,对被告的高档婴幼儿卫生用品生产项目工程和室外附属工程进行工程监理,双方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和2016年3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就上述两处工程的监理事宜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监理费用。截止起诉之日,两处工程被告共欠原告监理费6844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14年2月19日和2016年3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两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监理费68440元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的行为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宁华兴监理咨询中心监理费68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