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四川润和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3979号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