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803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黑马乡娃洛普村3组5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0********。
被执行人:四川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黑龙镇高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07395124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5100169720805152664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123455.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