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425民初797号
原告:成都虎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黑龙镇高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虎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虎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虎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