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4民初336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梅白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河滨路二桥上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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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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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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