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中段东侧恒丰南轩雅居13栋1层7、8号。
法定代表人:曾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碧,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犇皕俊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683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0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6287.0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在(2022)川0683执56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68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余丽